浙江工业大学本科教学督导组工作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4-03-07浏览次数:1792

浙江工业大学本科教学督导组工作条例

(修订)

浙工大发[2014]1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根据《浙江工业大学关于加强与改进本科教育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进一步强化教学质量管理和优化本科教学过程监控体系,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特修订本条例。

         第一条   学校本科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是对我校本科层次理论教学、实践教学的教学秩序、人才培养质量及相关教学管理工作开展独立的监督、指导、沟通、参谋和示范的组织机构,是学校本科教学质量监控及评价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督导组根据本条例开展工作,各部门和全体教师有义务配合督导组开展工作,不得无故拒绝有关检查和督导。

        第二条  学校教务处作为督导组工作联系部门,具体负责配合落实督导组各项工作。

        第三条 督导组设组长1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副组长2~3名,根据学校总体专业布局和大类设成员若干名。成员由热爱教育事业、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具备较高教学水平和较丰富教学经验或管理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离退休教师、教学名师和一线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组成。督导组成员由学校分管本科教学副校长聘任并对分管校长负责。督导组成员实行任期制,每届聘期为叁年,可根据工作需要续聘或提前解聘。

        第四条 督导组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相互信任、平等沟通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与人为善”的督导理念,遵循以“导”为主、“督”“导”结合的原则开展工作。在保护教师教学工作积极性、激励教师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 督导组的工作范围和职责如下:

  1. 对全校本科教学正常秩序和规章制度的遵守,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实施,教风与学风,课堂教学、考试考核、实践教学和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的教学质量,以及教学管理、实验室安全等教学保障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指导,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和所发现的问题向校领导汇报并通报教务处等有关职能部门,提出改进与处理意见。
  2. 向分管校长汇报学期和年度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并抄送教务处。
  3. 以第三方独立身份参与学校的各类教学评估工作。
  4. 开展专题调查和研究,向校领导提交有关调研报告并抄送教务处。
  5. 协助教务处对本科教学事故或教学严重失职事件进行认定。
  6. 协助教务处做好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践基地建设以及其它教学改革项目的检查和验收工作,提供有关的听课和督导工作资料。
  7. 对各学院本科教学督导工作进行指导,及时沟通,交流有关的工作信息和情况,协同对有关事件进行调查和核实,协同对有关教师和教学方法进行指导。
  8. 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关于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方面的文件和规章制度。
  9. 协助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做好对青年教师和在本校首轮开课教师的培训工作,关心和帮助青年教师的成长与专业发展,做好对优秀教师、优秀教学方法和模式的推荐与示范工作。
  10. 配合校团委、学工部组织开展学生教学维权和信息员工作,及时将学生反映、提出的信息、意见和建议提供给有关学院或部门参考。做好学生与学校之间有关教学方面的沟通工作。

        第六条 督导组每学期制定自己的工作计划,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具体工作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 经常性随堂听课与看课。督导组组长、副组长、离退休督导员每学期至少听课(看课)30次,在职督导员15次,填写并上交听课(看课)记录表;不定期组织教学秩序巡查和考场巡视。
  2. 指导所联系学院的本科教学工作。每学期召开2-3次师生座谈会,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不定期一线教师座谈和个别指导。
  3. 开展专项本科教学督查。抽查有关教学文件资料,结合教学督导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专项调查,并撰写有关调研报告,每学期至少有一篇调研报告。

   第七条 学校将按听课时数,上交的学期总结或调研报告及其它工作情况发放酬金。

 第八条 督导组成员有责任以身作则,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素质,并自觉接受全体教师的监督。

   第九条 完善督导组工作例会和督导通报制度。督导组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交流前期工作、研讨发现的问题和布置下一阶段工作。《浙江工业大学本科教学督导通报》(简称通报)作为督导组正式工作刊物,每学期至少发表2期。通报内容作为单位和个人教学、管理以及综合考核的依据之一。必要时允许以其他方式对重要的人和事做出公开表扬或批评。

   第十条 本条例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有关制度与本条例相冲突者,以本条例为准。各院(部)根据本条例制定出台本部门相应的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