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者:徐林强发布时间:2022-03-11浏览次数:29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学工作的规范管理,严肃教学纪律,预防和杜绝教学与教学管理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浙江工业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与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环节和教学管理工作中,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管理部门出现过错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并造成不良后果。

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及后果,教学事故分轻微教学事故、一般教学事故、严重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四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和部门应自觉遵守学校各项教育教学规章制度,树立敬业意识,履行岗位职责,预防和杜绝教学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 教学事故认定

第四条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轻微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 授课计划中规定有作业的课程,在全教学过程中,未按规定的次数布置作业或有不批改作业现象的。

2. 试卷AB卷或连续三年试卷题目考点雷同20%以上且40%以下的。

3. 未经教学管理部门同意,在考核结束后,超过7个工作日以上且10个工作日以下上报成绩的。

4. 未及时准备好试卷,造成考试延误5分钟以下的。

5. 已办理调课手续,但因未能及时通知到班长或学生班级,造成学生空等5分钟以上的。

6. 监考教师在监考过程中看报、看书、聊天、吃东西、打瞌睡等做与监考无关事情的。

7. 未经教学管理部门同意,实验指导人员在指导实验期间无故(擅自)离开实验室5分钟以内的。

8. 因教师课前未进行实验预做,以及实验设备管理人员课前未及时做好设备检修维护,而导致实验课延误5分钟以内的。

9. 其他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教学管理类

1. 因开课部门未及时向教材中心报送教材需求情况,或教材中心未及时购买教材,导致开课后二周内教材仍不到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的。

2. 在办理变更主讲教师、教学计划、授课时间等手续时,由于办理手续不完整,出现教师不到位等影响教学秩序现象的。

3. 因管理疏忽,教室重复出借或安排,造成上课、考试等教学活动地点重叠的。

4. 其他因管理不到位,发生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行为,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五条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 在讲课过程中接听手机等通讯工具的。

2. 未办理任何手续请人代上一节课以上的。

3. 未办理任何手续,上课迟到5分钟以上45分钟以下的。

4. 因教师课前未进行实验预做,以及实验设备管理人员课前未及时做好设备检修维护,而导致实验课延误5分钟以上45分钟以下的。

5. 未及时准备好试卷,造成考试延误5分钟以上45分钟以下的。

6. 未办理任何手续,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

7. 未经教学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调课、调整课程进程和合班或分班上课的。

8. 未经教学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减少计划课程内容或实验、实践教学内容15%以上30%以下。

9. 授课计划中规定有作业的课程,在整个教学过程中,从未布置作业或未按基层教学组织统一要求的次数和量数批改作业的。

10. 未按要求指导学生,导致学生不能按时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写作任务,或未认真进行指导并导致学生毕业设计、毕业论文质量低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11. 试卷AB卷内容或近三年内试卷内容出现雷同40%以上的。

12. 考前泄露试卷试题内容超过30%~50%的(按试卷分值计算)。

13. 无正当理由抬高或降低学生总评成绩5分以下的。

14. 未经教学管理部门同意,在考核结束后,超过10个工作日上报成绩。

15. 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漏收学生试卷或遗失学生试卷,或阅卷教师及相关人员遗失学生考卷的。

16. 监考教师未按教学管理部门规定迟到或不到场一节课以上的。

17. 监考过程中对已经发现的考试作弊行为不加以制止,放任作弊事件发生的。

18. 监考时未严格执行考场规则而造成考试秩序混乱的。

19. 在实验或实践过程中,因教师指导错误或擅自离岗,造成人身轻微伤害或财产损失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

20. 其他影响正常教学活动并造成比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学管理类

1. 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的。

2. 开课部门未落实教师上课,导致课程开课时教师未按时到位,影响教学秩序。

3因安排不当造成考试冲突,或在考试安排中漏报、漏排班级或考试课程,且未及时处理,造成明显不良后果的。

4. 因组织管理原因出现1个以上考场巡视情况综合评分在60分以下的。

5.审查不严,过失出具不该出具的成绩证明、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的。

6.教室未及时开门、设备未及时维护、人为原因导致班车延误等造成不能按时教学。

7. 因管理不到位而出现外聘教师发生教学事故的。

8. 因开课部门未及时向教材中心报送教材需求情况,或教材中心未及时购买教材,导致开课两周后教材仍不到位,影响学生正常学习。

9. 其他因管理不到位,发生影响正常教学活动,并造成比较严重后果。

 

第六条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 未经教学管理部门同意,旷教一节课以上的或上课期间教师擅自离开教室一节课以上的,或实验指导人员在指导实验期间离开实验室一节课以上的。

2. 未经教学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减少计划课程内容或实验、实践教学内容30%以上。

3. 在实验或实践过程中,因教师指导错误或擅自离岗,造成人身轻伤以上或者财产损失3000元以上。

4. 考前泄露试卷试题内容超过50%以上(按试卷分值计算)。

5. 未及时准备好试卷,造成考试延误45分钟以上或考试延期。

6. 出卷严重出错,造成考试延误、中断、失效或其他混乱情况。

7. 监考时未严格执行考场规则而造成考试秩序严重混乱。

8. 无正当理由抬高或降低学生总评成绩10分以上。

9. 未经教学管理部门同意,在考核结束后,未按规定上报成绩,致使学生不能参加正常补考、重考或影响毕业审核等后果。

10. 其他影响正常教学活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教学管理类

1. 教学管理部门丢失学生原始成绩档案,造成无法弥补的档案遗失的。

2. 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证书、证明的。

3. 其他因管理不到位,发生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教学类

1. 在教学活动中有散布违背国家宪法、法律规定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的言论和行为,在学生中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2. 在教学活动中对学生实行体罚或使用侮辱性语言,严重侵犯学生权利。

3. 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玩忽职守,怂恿、参与考生作弊,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4. 对正当反映意见的学生实施打击报复并造成严重后果。

(二)教学管理类

1. 违反规定,更改学生学籍、成绩及学历信息。

2.教学管理人员故意泄露考试试卷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和处理

第八条  教学事故的认定处理程序

(一)事故发现者(教职员工、学生、事故责任人等)可通过电话、口述、书面等快捷方式直接向教务处报告,也可将事故情况书面报告投入“教学信息联系(反馈)箱”。校教学督导组、院(部)教学督导组、各级教学巡视人员发现事故后,填写《浙江工业大学本科教学检查情况登记表》(附表1),上报教务处。

(二)教务处将《浙江工业大学本科教学事故核查通知书》(附表2)反馈有关教学单位或职能部门,进行核实。核实工作可以采用询问证人、当事人并同时制作笔录的方法,亦可由证人自书证词、当事人自书陈述,均应由取证人和证人或当事人签名,询问证人、当事人时,进行询问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对证人、当事人应当分别单独询问,不得以开座谈会方式对二人以上同时询问;涉及教学事故的书证、物证应当向持有人提取或者复制,并由提取人和持有人签名。

(三)由事故责任人所在部门进行查实,原则上应在教学事故发现后3个工作日(寒暑假期间5日)内将核实情况和初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上报教务处。

(四)教学事故核实无误后,轻微事故由学院或部门做出处理决定,报教务处备案;一般事故由教务处做出处理决定;严重事故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做出处理决定;重大事故由主管校长报校长办公会议做出处理决定。

(五)教务处向责任人所在部门下达《浙江工业大学本科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附表3),责任人所在部门送达处理决定书至责任人本人,责任人填写《浙江工业大学本科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签收单》(附表4)交所在部门,由责任人所在部门将签收单交教务处。

教学事故处理有关材料一式三份存档,责任人所在单位、教务处、人事处各一份。

第九条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轻微教学事故:全校通报批评。

(二)一般教学事故:全校通报批评,取消责任人当年教学类或综合类评优资格

(三)严重教学事故:全校通报批评,取消责任人当年教学类或综合类评优资格,并从通报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职称晋升和岗级晋升资格,并扣发一个月的岗位津贴。部门教学管理事故,取消责任单位当年教学评优资格。

(四)重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给予全校范围内通报批评,给予责任人警告处分,并报人事处备案;取消责任人两年教学类或综合类评优资格,并从通报之日起两年内取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资格;取消下一轮岗位聘任的岗级晋升资格;扣发两个月的岗位津贴;部门教学管理重大事故,取消责任单位两年教学评优资格。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解聘。

第十条共同教学事故和多次教学事故的处理

同一教学事故由两人以上共同造成的,应当按照各人在事故形成中的作用大小和过错轻重,区分情节分别处理,主要责任者按照教学事故的级别追究责任,次要责任者除轻微事故外减轻一个级别追究责任。

同一人员或部门同时涉及两项以上教学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一并认定,在处理时按照级别较高的一项事故追究责任,级别较低的事故不再另行追究责任;两项以上事故级别相同的,按照该级别事故追究责任,不加重处理。

第十一条轻微事故免予处理的条件

虽有本办法规定的轻微事故,但具有初犯、多因一果、责任分散、认错态度诚恳等情形的,可以批评教育,免予认定教学事故。

第十二条意外事件的处理

客观上虽有教学事故的事实,但是有证据证明不是由于教学与教学管理人员的主观过错而是由突发疾病、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所致,不认定为教学事故。但当事人对不可抗力因素有如实举证的义务。

第四章 复核与申诉

第十三条学校设立教学事故争议处理小组,由教务处、人事处、工会、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代表、教职工所在部门的代表、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负责处理因不服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而提出的校内复核、申诉事务,教学事故争议处理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十四条事故责任人或事故责任部门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不服的,在接到《本科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书》后10日内可向学校教学事故争议处理小组书面提出复核申请或提出申诉,学校教学事故争议处理小组应当对事故责任人提出的复核申请或申诉进行认真审查,且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教学事故争议处理小组受理复核申请或申诉后认为有必要的,或者事故责任人书面提出要求的,可召开听证会,由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的经办部门负责人、当事人到会提出证据、陈述意见。经审查合议认为原处理决定不当的,通知原处理部门重新处理。申诉后的处理一般不得重于原处理决定,但原处理确有严重错误并引起师生员工投诉的除外。

复核审查期间,教学事故争议处理小组可建议暂缓执行原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事故责任人对学校所做的事故认定和处理不服的,或者认为学校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9之规定,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中的其他人事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第十六条本办法在事故认定中所指“以上”均含该数量在内。

    第十七条凡未列入的其他影响教学的事故,若对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学校教学事故争议处理小组在调查属实后,可认定教学事故等级。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原《浙江工业大学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十九条本校成人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留学生教学与教学管理事故认定及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浙江工业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