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本科学生第二校园经历经费资助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3-12-24浏览次数:3483

浙江工业大学本科生第二校园经历经费资助办法

 浙工大发〔20169

为拓展我校人才培养空间,深化本科生的合作培养,开阔学生的视野,鼓励学生在大学学习期间赴国(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更好的条件,特制定本科生第二校园经历经费资助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第二校园经历”是指我校本科生经学校、学院选拔与组织,到国(境)内外其他高校进行一定时间的交流学习的经历(来华学历留学生限我国国内高校交流学习)。

    第二条  “第二校园经历”学生的申请条件、选拔程序及其管理按《浙江工业大学关于本科学生赴境内外高校交流学习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对有“第二校园经历”、在规定时间内返回的学生予以一定的经费资助。具体资助标准如下:

1、在境内高校交流学习时间一学期以上(含一学期),并取得一定学分的成绩证明,学校资助往返路费一次及对方高校要求缴纳学费的一半,资助总金额不超过每人5000元。

2、在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时间1个月以内的,并取得交流学习经历证明,学校资助往返路费一次,资助总金额不超过每人5000元人民币。

3、在国(境)外高校交流学习时间1个月(含)以上的,并取得交流学习经历证明,学校资助往返路费一次及对方高校要求缴纳学费的一半(交流学习时间在1个学期及以上,并取得一定学分的成绩证明,且对方高校免缴学费,可报销部分住宿费用)。交流学习在亚洲地区,资助总金额不超过每人10000元人民币;交流学习在亚洲以外地区,则资助总金额不超过每人15000元人民币。

第四条 在境内交流学习的,以不高于火车硬卧标准或者高铁二等座标准资助往返路费;在国(境)外交流学习的,则以经济舱标准资助国际旅费。

第五条 学生在学期间第二校园经历经费资助只享有一次机会。如有通过学校其他途径(如海外高校提供的项目奖学金、国家留学基金委通过提供的奖学金等)获得留学资助的,则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助。

第六条 “第二校园经历”经费资助须由学生本人持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的“浙江工业大学本科学生第二经历学习申请表”,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交通费、学费等票据),报教务处审核后,到计财处办理经费资助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浙江工业大学本科学生第二校园经历经费资助办法》(浙工大发[2008]43号)同时废止。

第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