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工业大学课程思政改革试点
课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的若干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及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高校课程思政建设实施方案》,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人才培养体系,全面推进我校课程思政建设,发挥好每门课程的育人作用,提高我校人才培养质量,规范课程思政改革试点课程建设项目(下文简称“课程思政改革试点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主线,以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的思政工作格局为目标导向,深入挖掘提炼课程所蕴含的思政要素和德育功能,强化课程思政的科学化、规范化与体系化,实现思政教育与专业教育的协同推进,知识传授、能力培养与价值引领的有机统一,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提升育人成效。
第三条 建设目标
课程思政改革试点项目要深入挖掘课程蕴含的思想政治元素,将思政元素融入课堂,加强课程的育人成效,成为有特色、有影响力的示范性课程,形成可推广的课程思政教育典型经验和特色做法。通过建设一批有内涵、有深度、有成效的课程思政改革试点项目,形成良好示范,为推动课程“门门讲思政”打下基础。
第四条 建设内容
1.深入挖掘课程思政元素。结合课程特色、专业特色,深入挖掘课程的思政元素和切入点,将课程思政元素写入教学大纲、教学设计,将课程思政融入课堂教学和实践环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全面落实到课堂教学全过程。
2.探索课程思政教学方法。通过潜移默化、春风化雨的方式,实现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价值引领的有机融合。加强师生互动,注重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统一,突出学生的主体地位、教师的主导作用。广泛运用启发式、讨论式、翻转课堂等教学方式,推动课堂教学改革。
3.落实课程思政考核评价。在教学过程管理和学生考核评价中,注重将“价值引领”作为重要指标,加入思政元素相关的考核评价内容,强化课程德育理念。
4.加强教学团队培训工作。培养一批课程思政教学理念先进、教学方法合理、教学效果显著的课程思政优秀教师和团队,通过团队活动、会议培训等,加强教学团队中每一位教师的思想水平和课程思政实践水平。
5.开展课程思政交流分享。通过分享沙龙、培训会等形式,将富有课程特色、专业特色的课程思政实施案例进行交流,扩大课程思政的辐射面,加强各专业、各课程之间的学习交流。
其他根据课程思政改革试点建设需要,由课程教学团队设定并预计完成的建设任务。
第五条 申报与立项
课程思政改革试点项目以基层教学组织为单位进行申报,原则上课程负责人须为基层教学组织负责人,学院(部)对申报课程组织论证,经学院教学委员会审定、推荐后报教务处,并提交相关的申报材料。经学校组织评审后,发文立项。
申报课程须是32学时以上(含)非思政类课程,课程具有一定的建设基础。
第六条 经费使用
立项的课程思政改革试点项目,学校给予经费资助。
课程思政改革试点项目建设经费用于课程思政建设的业务开支,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省、校财务规章制度。
第七条 建设管理
1.项目启动
课程思政改革试点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为两年,项目验收时至少经过两个学期的课程教学实践。
2.中期检查
立项建设一年后,学校对课程思政改革试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重点检查课程思政实施效果、建设目标完成情况等。
对于达到预定建设要求的项目给予继续建设;未达到阶段性建设任务的进行整改并暂缓后续经费划拨,完成阶段性建设任务后继续建设,整改后达不到阶段性建设任务的,将终止该项目。
3.项目验收
课程思政改革试点项目需完成以下目标:
(1)以学生产出导向为中心组织有效的课程思政教学实践活动,包括课堂教学、实验、实践等2学期以上;
(2)制作完整的课程思政教学资料,包括教学大纲、教案设计、教学课件、教学视频、思政案例、教学考核等;
(3)完成一篇课程思政改革试点项目实施后的效果比较分析文章,内容包括课程教学效果及学生学习效果前后对比分析、课程教学目标达成度评价分析、项目经验总结与改进分析等;
(4)参加课程思政示范展和学校组织发布/出版的课程思政案例集编写,并完成校级以上的课程思政交流报告;
(5)由课程教学团队在项目申报书中设定并预计完成的建设任务。
建设期满,由基层教学组织向学校提出验收申请,要求提交《浙江工业大学教学建设项目验收申请表》、《浙江工业大学教学建设项目鉴定书》、项目总结报告(1万字以上)、验收标准要求的建设内容支撑材料,由学校组织验收。对于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将限期整改并组织再次验收;整改后仍不能通过验收的将终止项目,课程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学校课程建设和改革相关项目。
为扩大立项课程的受益面和示范性,课程思政改革试点项目通过验收后,应继续开展不少于3年的课程教学实践。
第八条 其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浙江工业大学教务处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